庫存股屬于什么科目,借貸方向,股本屬于什么科目,借貸方向?

通過持股平臺進行股份支付公司是否確認股份回購義務案例解析

原創(chuàng) 安世強 安博士講財稅 2022-04-02 06:00

收錄于話題#財稅知識160個

一、案例背景


A公司(擬IPO企業(yè))以成立員工持股平臺的形式對職工進行股份支付,該持股平臺于2016年設立,該持股平臺合計持有公司500股股份,由A公司在當年發(fā)行。


其中400股已由符合股權激勵條件的職工持有,另外100股由實際控制人甲持有,用于后續(xù)各期進行股份支付。等待期為5年,公司預計2021年提交IPO申報稿。


2017年,1名員工離職,其持有的5股由實際控制人甲回購,2017年底,甲持有105股;2018年,又對部分職工進行股份支付,共30股,直接由甲轉讓給對應的員工,2018年底,甲持有75股;2019年,幾名員工離職,其持有的15股由實際控制人甲回購,同年又對部分職工進行股份支付,共50股,2019年底,甲持有40股。到公司IPO成功后,對甲持有的剩余股份進行注銷。


某審計項目經理提出了以下疑問:

問題1:按照限制性股票的賬務處理方式,公司需要就回購義務確認負債,在本案例中,由于回購義務由實際控制人甲承擔,那么公司層面是否不需要對回購義務確認負債?


個人理解,雖然回購義務由甲承擔,但甲持有員工持股平臺股份的目的是為了公司對員工進行股份支付,可以理解為代持,這種情況下,和公司自身直接進行股份支付和回購并無本質區(qū)別,A公司是否仍需就回購義務確認負債?


問題2:如果上述案例中,并未約定到公司IPO成功后,對甲持有的剩余股份如何安排,可能注銷,也可能用于后續(xù)繼續(xù)進行股份支付,那么對問題1的結論是否會有影響?


二、案例解析


上市公司實施限制性股票的股權激勵安排中,常見做法是上市公司以非公開發(fā)行的方式向激勵對象授予一定數量的公司股票,并規(guī)定鎖定期和解鎖期,在鎖定期和解鎖期內,不得上市流通及轉讓。達到解鎖條件,可以解鎖;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鎖而失效或作廢,通常由上市公司按照事先約定的價格立即進行回購。


上市公司未達到限制性股票解鎖條件而需回購的股票,按照應支付的金額,借記“其他應付款——限制性股票回購義務”等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同時,按照注銷的限制性股票數量相對應的股本金額,借記“股本”科目,按照注銷的限制性股票數量相對應的庫存股的賬面價值,貸記“庫存股”科目,按其差額,借記“資本公積——股本溢價”科目。


上市公司達到限制性股票解鎖條件而無需回購的股票,按照解鎖股票相對應的負債的賬面價值,借記“其他應付款——限制性股票回購義務”等科目,按照解鎖股票相對應的庫存股的賬面價值,貸記“庫存股”科目,如有差額,則借記或貸記“資本公積——股本溢價”科目。


可見,如果是公司承擔了股份回購的義務,則需要對股份回購義務進行核算。如果是股份在持股平臺內部互相轉換,只是股東層面的股份變化,而且還是股東的股東(眾多員工——平臺企業(yè)——IPO公司)之間的股份變化,對此進行股份激勵的公司并沒有承擔任何回購義務。


在IPO中,會存在大股東將自己的部分股份轉到持股平臺中,用于員工激勵,并根據員工的離職和入職動態(tài)的由大股東轉讓和回購,實際一般都是被動的吸入和轉讓股份,一般不是以激勵為目的的,通常因為不是對大股東的激勵,大股東增減股份時不確認對大股東的股份支付費用。


如果類似于本案例,涉及公司回購平臺中甲股東的剩余股份,這就涉及到確認回購義務了??傊欠翊_認回購義務得看發(fā)行股份的公司是否承擔了回購義務,除非公司與持股平臺有股份回購的約定,如果都是在平臺內部,由大股東承擔回購義務,公司不涉及到回購義務,不存在確認股份回購義務負債的情況。

好了,這篇文章的內容發(fā)貨聯盟就和大家分享到這里,如果大家網絡推廣引流創(chuàng)業(yè)感興趣,可以添加微信:80709525  備注:發(fā)貨聯盟引流學習; 我拉你進直播課程學習群,每周135晚上都是有實戰(zhàn)干貨的推廣引流技術課程免費分享!


版權聲明:本文內容由互聯網用戶自發(fā)貢獻,該文觀點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服務,不擁有所有權,不承擔相關法律責任。如發(fā)現本站有涉嫌抄襲侵權/違法違規(guī)的內容, 請發(fā)送郵件至 sumchina520@foxmail.com 舉報,一經查實,本站將立刻刪除。

您可能還會喜歡:

發(fā)表評論

◎歡迎參與討論,請在這里發(fā)表您的看法、交流您的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