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澤西州最高法院,1988)
(一)案例簡介
案由:1985年2月,威廉姆"斯特恩先生與瑪麗?懷特夫人簽署了份代理生育合同由于斯特恩的妻子伊麗莎白身患疾病,不能生育,通過 “紐約不孕癥中心”的介紹,他們找到懷特夫人,她自愿為斯特恩懷孕并 生產。擬定的方法是人工授精:采集斯特恩先生的精子,并給懷特夫人植 入,懷孕生產后再將孩子移交給斯特恩夫婦懷特夫人愿意放棄母親權 利。合同指定斯特恩夫人為孩子的惟一監(jiān)護人——如果斯特思先生死亡 的話。斯特恩先生在收到孩子后將付10,000美元給懷特夫人在另一份合同中,斯特恩先生同時將付7,500美元給“紐約不孕癥中心
本案所涉雙方平時均有良好聲譽◎威廉姆與伊麗莎白相識于密歇根大學并雙雙獲得博士學位,兩人于1974年7月結婚。因為經濟上的原因他 倆決定把生孩子的計劃推遲到1981年。但這期間斯特恩太太發(fā)現(xiàn)自己患 有多種硬化癥,懷孕將非常危險,會引起失明、高位截癱或者其他殘疾。斯 特恩夫婦于是決定放棄生育自己的孩子。開始時夫婦倆打算領養(yǎng)一個孩 子》可又考慮到不同的宗教背景等問題,最后他們想到了人工授精與斯特恩夫婦類似,懷特夫人也看到了紐約不孕癥中心的廣告,她非常同情這些不孕夫婦(她陳述說她曾想過為另一對夫婦生育孩子),當然 她也想要這一萬元錢補貼家用。 1985年2月6日,斯特恩先生與懷特夫 婦簽署了代理生育合同。隨后,中心協(xié)助將斯特恩先生的精子植入懷特 夫人體內,并使其成功懷孕°嬰兒米莉薩于1986年3月27日出生。懷 特夫人于3月30日把花子交給了斯特恩夫婦。但3月30日晚,懷特夫人被失去孩子的悲哀所擊倒,第二天她就趕到斯特恩夫婦家述說自己的 痛苦,請求和孩子再呆一個星期。斯特恩夫婦相信她不會食言,就暫時把孩子交給了她。
爭議由此開始。懷特夫人不想把孩子交還給斯特恩先生。斯特恩先生于是向法院請求執(zhí)行代理生育合同。
懷特夫婦帶著嬰兒米莉薩逃往佛羅里達,先是住在懷特夫人的父母家,在隨后的3個月里,懷特夫婦為了逃避逮捕,在大約20多家不同的酒店、汽車旅館和住家交替居住。其間,懷特夫人不斷打電話給斯特恩先生協(xié)商此事,雙方曾就權利、道義和權力等問題發(fā)生了激烈的爭論,并且懷特夫人還威脅要自盡并殺死小孩。最后,斯特恩夫婦發(fā)現(xiàn)了懷特一家藏身之處,他們立即在佛羅里達州申請了司法補充程序,獲得了法院的強制令,要求懷特夫婦立即移交孩子。佛羅里達州警察按照該命令從懷特夫人處強制取走了嬰兒,并帶回新澤西交給了斯特恩夫婦。
初審判決:初審中,法院判定代理生育合同有效,監(jiān)護權被授予生父斯特恩先生,懷特夫人的監(jiān)護權隨之終止;在聽證會上,根據(jù)斯特恩夫人的陳述,法院允許她收養(yǎng)孩子,所有這些都與代理生育合同一致。在上訴期間,懷特夫人被允許探望小孩。
懷特夫人提起上訴,她辯稱,該合同違反了社會公則,因為孩子不能得到親生父母的養(yǎng)育,違背了社會對家庭的基本定義。她進一步爭辯道,此項合同還剝奪了憲法給予她的母親權,而且也與法律中有關父母監(jiān)護權終止的條文不符。她提出,對兒童監(jiān)護權利的判定應該基于社會公則和兒童自身最大利益的考慮之上,她還強調,即使通常情況下該合同會生效,在此案中,它也應該被宣布無效,以阻止以后同類事件的再次發(fā)生。其后,懷特夫人的律師進一步指出判定孩子的最佳利益的原則應是:孩子在母親的照看下是否身心健康。
終審判決:新澤西州最高法院終審判決該合同無效,但生父有監(jiān)護權,恢復“代理母親”的母親權,判定丈夫妻子的收養(yǎng)無效,把生母的探視權問題交給初審法院重新審理。
(二)終審判決書
(該新澤西州最高法院判決書由法官維林茲呈遞)
本案的問題是,一個旨在用一種新的方式生養(yǎng)孩子的合同是否有效。為了 10,000美元的報酬,某婦女同意人工植入另一婦女丈夫的精子;她如期懷孕并生子,然后把孩子交給了生父及生父的妻子。合同簽訂的目 的是讓孩子的生母永遠離開孩子。妻子打算收養(yǎng)這個孩子,她和孩子的 生父也打算作孩子的父母。合同把這個行為命名為“代理生育”,生母被 稱作“代理母'親”——這個稱呼是不恰當?shù)摹?/span>
州 最高法院認為,如果該婦女自愿而不計報酬地同意充當一個“代理母親”,如果她不是屈從于某合同而必須交出孩子,那么,她的行為就不和 法律發(fā)生沖突。而且,我們也不排除立法機關會在憲法允許的范圍之內 調整現(xiàn)行法規(guī),準許代理合同的出現(xiàn)。但是,在現(xiàn)行法律之下,該代理生 育合同是非法和無效的。雖然我們理解這對不育夫婦想要一個自己的孩 子的迫切性,但是他們以支付金錢的形式來雇傭“代理”母親是非法的,甚州最高法院判定該代理生育合同無效。結論基于兩點,一是該協(xié)議 該協(xié)議的基本目的之一是通過私人間的相互交易來安置小孩的監(jiān)護,這在本州是受到禁止的。再者,雙方的交易涉及金錢,這在本州屬 非法并且有可能觸犯了刑法。此外,就合同的有效性而言,該協(xié)議帶有強 制色彩。因為在小孩出生前甚至在懷孕前,親生母親就簽下了一份不可 撤銷的轉讓其生子監(jiān)護權的合同。而法律規(guī)定,即使該生育合同經過了 公證,合法的合同也只能在小孩出生以后并且在親生母親得到律師協(xié)助 之后才能成立。因此,在孩子出生之前,所有關于監(jiān)護權的轉移,父母權 的終止等規(guī)定都無法有效成立。本案中的大量事實是支持上述分析的。
I.違背本州的有關法律條文。此案中的代理生育協(xié)議與以下新澤西州
法律沖突:(1)禁止在收養(yǎng)小孩時涉及金錢;(2)在收養(yǎng)前必須證明其親生父母有遺棄或者其他傷害小孩的行為;(3)私人間監(jiān)護權的轉讓是可以撤銷的。
在本案中,斯特恩先生付錢收養(yǎng)小孩,懷特夫人通過代人生育得到 錢,“不孕癥中心”也在其中獲利,三方均觸犯了法律。這已經超出了一般 民間收養(yǎng)的范疇而構成了一種商務交易。這一行為因構成了嚴重違規(guī)② 或者三級犯罪③而有可能被判3—5年監(jiān)禁。把嬰兒用作交易是一種丑惡現(xiàn)象。本案中,嬰兒被出售而無視其購買者是否適合做父母,嬰兒親生 母親在作出重大決定之前也未得到任何法律幫助,誘使她出賣孩子的動 機極有可能僅僅出于經濟上的一時之迫。同時,養(yǎng)父母對嬰兒生父母的 健康狀況也一無所知,凡此種種均構成了對嬰兒及其生母權利的侵害。
初審通過的有關終止懷特夫人監(jiān)護權的決議與新澤西州法律不符。法律規(guī)定只有通過以下程序才能終止親生父母的監(jiān)護權:親生父母自愿把孩子 送到正式的機構或者相關的“兒童與家庭服務部門”并附上正式文件說明 自愿終止監(jiān)護權;或有充分證據(jù)表明親生父母有遺棄或傷害孩子的行為。
II.違反社會公則。從目的和手段上看,該代理生育協(xié)議與新澤西州 遵從的社會公則極其矛盾。協(xié)議使孩子永遠離開了自己的親生母親,而 社會公則認為孩子應該由親生父母來養(yǎng)育。并且,原則上父親和母親的 權利是相等的,但協(xié)議只把權利給予了親生父親,從而侵害了其親生母親 的權利。本案中,親生母親在沒有真正感受到與自己孩子的親情之前就簽訂了不可撤銷的親子轉讓協(xié)議。她由于受合同的制約以及金錢的誘惑 而并不完全情愿地交出了監(jiān)護權,與其他當事雙方相比,她的自身利益在 合同中被考慮得很少。孩子的生父和養(yǎng)母可以說是最大受益者,而最受 傷害的是孩子。此前沒有舉行過任何法庭質訊來決定斯特恩夫婦是否比懷特夫人更適合做孩子的監(jiān)護人,以及孩子離開生母是否會對她形成傷 害等等,這些都是對孩子來說至關重要的問題。這實際上是在販賣孩子, 至少是販賣做母親的權利,雖然買方是孩子的父親。這項交易囊括了用金錢交易孩子的所有罪惡。沒有金錢就不可能有此項協(xié)議的產生,這是 一個不爭的事實。雖然代孕母親們常常聲稱她們的行為是無私的,但如 果沒有報酬,她們就根本不可能去代人受孕。而且往往出價越高的人得 到孩子的幾率就越大,盡管這些人不一定能做合格的父母。所以,法律才 會規(guī)定:即使在孩子被轉讓之后,親生母親仍可以撤銷其監(jiān)護權的出讓。
III.有關問題的討論 (1 )父母權利終止問題。終止父母權利必須按照一定的程序,而不能僅基于雙方協(xié)議(如上所述)。本案中,沒有法律依據(jù)表明可以終止懷特 夫人的母親權利,也并不存在懷特夫人的“故意遺棄或者嚴重失職“,更沒 有明確跡象表明孩子將來會遭到遺棄。恰恰相反,法庭發(fā)現(xiàn)懷特夫人是位合適的母親,她對她的另外幾個子女都非常慈爰。毫無疑問,監(jiān)護權
(2)憲法問題。雙方都辯稱他們的行為符合聯(lián)邦和州憲法以及人權
法案第十四、第九修正案中有關個人隱私、婚姻、家庭及生殖等權利的規(guī)定。斯特恩夫婦要求保護的是生殖權,懷特夫人要求保護的是生母監(jiān)護 孩子的權利。法庭認為斯特恩夫婦的要求超過了權利的限度,而懷特夫 人的要求應該在此得到支持。法庭因而恢復了她的母親權利并且在有利 于孩子的限度內承認她的監(jiān)護權、生殖權是指通過性交或者人工授精獲得親生孩子的權利。斯特恩先生聲稱自己被剝奪了生殖權。實際上,通過與懷特夫人人工授精,嬰兒米 莉莎已經成了他的孩子,他已經得到了生殖權。至于孩子出生后的監(jiān)護、 照料、陪伴、養(yǎng)育等并不屬于生殖權。這些權利同樣也應得到憲法的保 護。承認斯特恩先生因有生殖權而擁有監(jiān)護權就等于否認了懷特夫人同 樣因生殖權而擁有的監(jiān)護權,在這種生殖權利之下隱含的對合同權利的 保護實際上會導致對他人的生殖權的損害。
斯特恩先生爭辯說他被剝奪了該州憲法賦予的父母權,這個權利來自于他在妻子的同意下捐獻了精子。法庭認為這個問題應該由斯特恩夫 人提出。由于她的不孕,她類似于一位普通的丈夫的角色。她的丈夫與 第三者簽訂協(xié)議生育而孩子將屬于這對“(協(xié)議)夫婦”。提出權利申請的很明顯,精子捐獻者的權利也不能等同于代孕母親的權利,州法律有足夠的理由把這兩者區(qū)別開來——哪怕僅僅從時間上進行區(qū)別:人工植 入精子的時間與九個月的懷孕時間相去甚遠。所以取消精子捐獻人的父 母權比取消代孕母親的父母權更合理。
(3)監(jiān)護權。法庭判定代理生育協(xié)議非法,不予執(zhí)行。決定誰應擁有監(jiān)護權的考慮應該基于孩子的最住利益,在這點上生父生母的權利是平 等的。法庭維持初審法院的判決:把監(jiān)護權授予斯特恩夫婦(精確地說, 是授予斯特恩先生)。
(4)探視權。初審法院判決終止懷特夫人的父母權和探視權。但州最高法院推翻初審判決,主張懷特夫人的探視權。初審法院可以決定具
以上就是本院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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